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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保保险销售被罚14.5万元:因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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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保保险销售被罚14.5万元:因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等摘要:   7月6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西中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被罚款14.5万元,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东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

  7月6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西中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被罚款14.5万元,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东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的佣金收取账户号除收取代理保险机构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外,还用于缴纳税款、房租等,该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其他资金用途混同核算,未做到有效分隔与独立。

  二、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委托5名未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利用执业登记人员信息为该公司销售车险业务,涉及保费金额18.18万元,手续费金额8567.66元。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2022年5月至7月,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通过业务员向客户返费,涉及金额12.78万元。

  以下为罚单原文: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山西中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鑫义达二手车广场大门北0203号

  负责人:陈旭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西中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的佣金收取账户号除收取代理保险机构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外,还用于缴纳税款、房租等,该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其他资金用途混同核算,未做到有效分隔与独立。

  上述事实有相关手续费佣金账户银行流水明细、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委托5名未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利用执业登记人员信息为该公司销售车险业务,涉及保费金额18.18万元,手续费金额8567.66元。

  上述事实有执业登记人员名单、未执业登记但从事保险销售业务人员名单及业务汇总台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2022年5月至7月,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通过业务员向客户返费,涉及金额12.78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向客户返费台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高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责任改正,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上述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4.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陈旭东

  住址:山西省河津市

  职务:时任山西中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西中保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一、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的佣金收取账户号除收取代理保险机构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外,还用于缴纳税款、房租等,该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其他资金用途混同核算,未做到有效分隔与独立。

  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旭东,负责该公司全面经营,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手续费佣金账户银行流水明细、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委托5名未执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利用执业登记人员信息为该公司销售车险业务,涉及保费金额18.18万元,手续费金额8567.66元。

  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旭东,负责该公司全面经营,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执业登记人员名单、未执业登记但从事保险销售业务人员名单及业务汇总台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2022年5月至7月,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通过业务员向客户返费,涉及金额12.78万元。

  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旭东,负责该公司全面经营,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银行转账记录、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向客户返费台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佣金收取账户未独立核算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高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旭东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上述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旭东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旭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中保销售运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旭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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