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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北交易所发声!事关公司债、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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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北交易所发声!事关公司债、企业债摘要:   9月15日,沪深北交易所均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其中,沪深交易所此次规则起草修订主要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公司(企业)债券...

  9月15日,沪深北交易所均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其中,沪深交易所此次规则起草修订主要是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安排,对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等作了适应性修订。

  北交所则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为契机推出信用债业务,一体构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基础制度体系。

  补齐制度短板 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

  沪深交易所起草修订共涉及5项业务规则,分别为《审核规则》《发行承销规则》《上市规则》《挂牌规则》和《适当性办法》。

  沪深交易所表示,本次全面、系统修订制定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做好交易所自律规则层面制度衔接,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并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按照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其中,《审核规则》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审核标准与流程,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优化审核流程,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制度体系。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企业债券纳入规则适用范围,企业债券申报方式、发行条件、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相关要求与公司债券总体一致。二是进一步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申报文件披露内容针对性。三是完善发行审核注册程序,明确暂缓或者暂停发行的恢复程序,并按照最新上位规则要求,对受理环节和中止审核情形进行适应性调整。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与《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不再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情形,并同步删除恢复审核的配套条款。针对暂缓审议流程,《审核规则》仅保留原则性规定,并由相关指引规则对暂缓审议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允许普通投资者交易

  沪深交易所《发行承销规则》进一步推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规范透明,明确询价、簿记建档等各环节程序要求,夯实承销机构、发行人等各方主体责任。

  《上市规则》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上市标准与流程,强化募投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优化信息披露监管安排,取消暂缓和豁免披露前置程序,调整自律监管措施类型。

  其中,完善重大事项临时信披条款,要求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对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存在不确定性且符合《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行决定暂缓或者免于披露信息,无需经交易所同意;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挂牌规则》主要是参照《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措施相关条款进行同步调整。

  《适当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其中,明确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允许普通投资者交易,除此以外的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

  上交所表示,本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将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吸收采纳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规则体系。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做好相关配套准备工作,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承接。

  深交所表示,深交所将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研究吸收合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同时,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抓紧推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各项配套业务指引修订工作,协同发挥公司(企业)债券功能优势,更好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助力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北交所:新增信用债业务

  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功能

  9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9月30日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去年以来,在证监会和财政部支持指导下,北交所相继启动国债、地方债发行业务,实现了债券市场建设的平稳起步,截至目前累计发行政府债超3.4万亿元,为进一步推进北交所债券市场建设奠定了基础。

  与沪深市场新增债券品类不同,北交所以承接企业债为切入点一体推进信用债市场建设。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北交所将推出除非公开发行方式以外的全部公司债券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各专项品种,规则体系、审核标准、审核流程等与沪深交易所总体保持一致。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提出,“支持北交所推进信用债市场建设”。此次,北交所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为契机推出信用债业务,一体构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基础制度体系,是全面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丰富产品体系、营造良性生态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功能、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有五件基本业务规则。一是建立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审核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审核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全方位约束与监督。

  二是建立发行承销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吸收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经验,贴合债券市场参与者习惯,明确发行程序、发行系统、场所管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等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承销业务。

  三是建立上市与持续监管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建立了从债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监管各环节的监管安排。通过强化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范债券上市管理和市场参与者行为。

  四是建立债券交易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充分把握债券交易特点和市场需求,适配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五种交易方式,明确不同交易方式下交易时间安排、申报成交要求,建立做市商制度,并通过债券交易参与人机制,便利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

  五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落实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压实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建设债券市场是完善北交所基础产品功能体系的必然要求。北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以参与承接企业债为契机,稳步推进信用债市场建设,搭建市场基础功能与业务框架。初期推出的产品将是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预计在年内分步实现发行审核、承销、交易等业务上线。”上述负责人表示,后续,北交所将继续完善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围绕进一步丰富产品体系,持续开展多元产品研究,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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